首席律师
|
张冬冬 律师
手机:15155224343
|
|
张冬冬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蚌埠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安徽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上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张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服务于社会和当事人,尽最大可能的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张律师在为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等方面有着较深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 >> 查看更多
|
|
|
八起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目录
1.被告人易某锋等38人特大跨国犯罪集团电信网络诈骗案
2.被告人张某魁等21人"虚假投资理财"诈骗案
3.被告人欧阳某辉等25人"虚假网络贷款"诈骗案
4.被告人郑某等28人"直播打赏"诈骗案
5.被告人连某昇等4人"黄金交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6.被告人罗某"虚拟货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7.被告人黄某风"行业内鬼"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8.被告人琚某中利用"在校大学生、毕业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案例一
被告人易某锋等38人特大跨国犯罪集团电信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初,被告人易某锋偷渡到缅甸,随后在缅甸孟波县设立电信网络诈骗组织"远峰集团",组织被告人连某仁、陈某铃等人偷渡到缅甸加入该集团,同时安排被告人陈某铃为偷越人员订购机票并接送,先后招募大量中国籍公民频繁偷越国境往返中国和缅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该诈骗犯罪集团按照公司管理模式进行运作,通过"杀猪盘"的诈骗方法实施诈骗,诈骗分子伪装成功人士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寻觅、物色中国境内年轻女性,精心编制"剧本"以谈恋爱、交朋友名义骗取对方信任,随后向被害人推荐博彩网站、赌博APP,编造有内幕消息、投资就能稳赚不赔等信息。前台组员与后台客服人员相互配合,通过后台修改数据控制游戏输赢,一开始刻意让被害人获取小额返利,继而通过各种手段,诱使被害人追加充值。待被害人投入大额资金后,通过后台修改数据让被害人全部亏空或无法提现。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该犯罪集团通过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侯某、王某、黄某等81名被害人资金共计1825.67万元,其中,部分资金流入被告人李某伟、刘某林、吴某、冯某名下银行账户,李某伟提供的资金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累计上千万元,刘某林提供的资金账户支付结算金额累计200余万元;吴某提供的资金账户支付结算资金累计100余万元,冯某提供的资金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资金5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锋等32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对国内不特定对象实施远程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易某锋、连某仁、陈某铃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易某锋等32人偷越国境的行为也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李某伟、冯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林、吴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合并判处被告人易某锋犯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其余3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十一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八万至三万不等。
典型意义
当前,在国内持续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的情况下,犯罪窝点加快向境外转移,目前,在柬埔寨、菲律宾、缅北等国家和地区,仍有大量犯罪团伙向我国公民实施诈骗活动。这类犯罪集团从国内招募大量人员加入诈骗集团,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对国内人员实施精准诈骗,受害人分布范围广、涉及金额多、社会危害大,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本案中,被告人易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他人在缅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国内不特定对象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该诈骗组织按照公司管理模式进行运作,组织严密、结构完整、成员分工协作,共享犯罪利益。犯罪成员之间互相协作,多次组织国内人员偷越国境到缅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同时该犯罪集团有固定的下游产业链为其转移资金,形成一个较为成熟的上下游产业链犯罪集团。本案是我省比较典型的跨国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院依法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易某锋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依法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方针政策,对潜在的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形成强大威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决心。
案例二
被告人张某魁等21人"虚假投资理财"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魁系上海昂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昂华投资公司)董事长,被告人张某奎、张某星、张某举及同案人殷某(另案处理)系公司高管。被告人张某魁还投资并控制了上海璀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卓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先后雇佣了被告人宋某贵、陈某等10人在公司务工。
2019年3月份,因上海昂华投资公司推广销售的产品被证监会处罚,产品推销受阻,被告人张某魁便带领被告人余某炉到柬埔寨金边考察项目,并和诈骗平台方商谈好合作分成等条件。2019年4月初,张某魁安排被告人张某奎、张某飞、宋某贵、余某炉、李某等二十余人出国至柬埔寨金边联赢大厦的12楼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由被告人张某奎全面管理柬埔寨金边的诈骗团伙,李某负责业绩统计和后勤。2019年6月开始,张某魁安排殷某、张某星、张某举等人组织同案人员9人在国内通过打电话联系股民,然后拉股民进微信群,由柬埔寨金边的业务员进行引导操作并实施诈骗。该诈骗团伙通过添加股民微信、发送股票资讯、告诉股民操作技巧等取得股民的信任后,邀请目标客户到直播间听"股票分析师"授课,并使用微信托和助理微信号烘托"股票分析师"的能力,促使股民产生信任后,再由"股票分析师"引诱股民到虚假平台进行开户操作,同时对股民进行反向推荐,从而使被害人账面产生亏损,亏损金额即被团伙非法获取。截止案发,被告人张某魁、张某星、张某奎、张某飞、余某炉、宋某贵等11人参与诈骗的金额为5115.9297万元;被告人陈某、李某晓等9人参与诈骗的金额为4291.8844万元;被告人贾某参与诈骗的金额为1709.6736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魁、张某星等2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魁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对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至六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五十万至三万元不等。吉安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境内被告人与境外被告人相互勾结,通过虚假炒股平台实施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随着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以及全民理财观念的形成,部分投资人囿于投资理财专业知识的缺乏,容易被所谓的股票交流群、投资指导老师等诱导入局,最终被骗导致人财两空。理财投资类诈骗已经成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要类型,该类犯罪隐蔽性强、受害人众多、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为此,社会公众对股票、期货、基金等理财产品,一定要摆正心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要在正规平台购买,不要亲信陌生人的投资推荐,谨防陷入投资诈骗陷阱。
案例三
被告人欧阳某辉等25人"虚假网络贷款"诈骗案
萍乡市两级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主犯依法从严打击,对其中的17名从犯,综合其犯罪金额、退赃金额、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让其能早日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被告人郑某等28人"直播打赏"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日起,被告人郑某、胡某伟经共同商议,租用南昌市高新区云中城B座51楼,以江西鸿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组织被告人罗某、周某威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罗某为总监,负责管理组长和女主播,被告人周某威同为总监,负责管理前端业务员。被告人陶某、刘某燕等7人为主播,被告人陈某龙、胡某等7人为经理(组长),被告人黄某、陆某等10人为经纪人(前端业务员)。该诈骗团伙与江西乾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将招聘的女主播在该公司的"大象娱乐"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直播公司则将被害人为女主播充值消费资金提成10%后返还给该团伙。诈骗期间,前端业务员统一以虚构人设的女性网络主播的名义,在"陌陌""探探"等交友软件上添加男性被害人为好友,后按照"话术模板"与被害人聊天,吸引被害人进入合作的直播平台,在总监、组长的指导下和女主播的配合下,组长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骗取信任,并虚构主播家里人生病,需做任务、平台PK等理由,让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上充值和购买虚拟礼物送给女主播,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截止案发,该团伙骗取全国各地被害人邹某傧、程某辉、倪某兴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88万余元,所得款项绝大部分归郑某、胡某伟所有,少部分作为总监、主播、组长、前端业务员领取工资底薪、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
裁判结果
本案经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28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利用网络通讯工具及互联网技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各被告人在诈骗犯罪中的诈骗金额、地位、作用、年龄、认罪悔罪表现以及退赃情况,判处被告人郑某等28人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其中6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至二千元不等。南昌中院二审期间,1名被告人全部退赃,2名被告人部分退赃,对该3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余被告人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女主播直播为噱头,吸引目标男性群体进入直播间打赏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案件中诈骗团伙披上合法企业的外衣,犯罪团伙的诈骗手段也与寻常直播间打赏存在诸多相似之处,迷惑性较强。
对于此类"美女直播、粉丝刷礼"的网络行为,一般群众难以甄别,很多人认为是正常的网络空间社交行为。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郑某、胡某伟以江西鸿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利用江西乾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大象直播平台实施诈骗,二人授意公司总监负责让前端人员等人冒用主播的身份,通过"陌陌""探探"等交友软件添加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男性群体作为发展客户(即"引流"),又让其他总监作为聊手,冒充主播身份,通过微信与前端人员引流来的客户进行聊天,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发展所谓的"恋爱"关系,同时编造亲人生病,自己兼职做主播实现人生理想等虚假事实,诱骗被害人到大象娱乐平台充值打赏主播。被告人陶某等人充当主播在"大象娱乐"平台进行直播,并根据工作需要,偶尔用微信与被害人进行视频、语音聊天,与被害人短暂见面,配合"聊手",逐步获取被害人的信任,通过虚假恋爱,诱使被害人充值打赏。在整个诈骗链条中,28名被告人根据各自的角色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对诈骗成功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案也警示网络直播经营者必须增强法治意识,恪守法律底线;直播观看者要谨慎对待网络交友,增强甄别能力,切莫盲目追随、打赏"女主播"。
案例五
被告人连某昇等4人"黄金交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连某昇、钟某武、王某伟、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还共同以购买黄金的方式予以转移,其中,被告人连某昇、钟某武、王某伟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四被告人均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虚拟货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罗某在事先明知微信好友"佛"出售"火币"套现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与"佛"商量以"火币"交易的方式帮其套现并从中收取1%的报酬,并按"佛"指示借用其朋友刘某的身份信息及手机号码在一个名为"火币pro"的软件中注册,并绑定了刘某的银行卡号及支付宝账号。注册好"火币"账号后,2020年10月24日,"佛"向罗某注册的"火币"账号中转账186720个火币。10月25日,罗某指使朋友刘某分两笔取现25万元,随后根据"佛"的指示,在将取款资金扣除1%的报酬后,将剩余资金247500元秘密放在"佛"的指定位置,由"佛"取走。10月26日,罗某得知刘某的取款银行卡被冻结便终止了帮"佛"套现的行为,并将剩下的"火币"陆续转还给"佛",经查,该款项中包含尧某民被骗的3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家属已代为退赔33000元给尧某民。
裁判结果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在明知系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帮助他人,以代为套现的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虚拟货币具有匿名化、无国界化、去中心化的特点,监管难度极大。随着科技进步,诈骗集团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远程操控、共享屏幕等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更新升级犯罪工具,犯罪分子将诈骗资金伪造成正常的企业、个人资金交易往来,或者利用虚拟货币、地下钱庄等渠道,想方设法规避检测拦截。利用"火币"等虚拟货币将违法犯罪所得进行隐匿、转移,是当前电信网络诈骗转移赃款的新手段,打击难度极大。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犯罪分子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进行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兑换,为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犯罪资金流转寻找了新型"黑灰色产业链"。本案通过在全产业链条末端打击利用虚拟货币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赃款,加大追赃挽损力度,促使被告人及时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既守护了人民群众的"钱袋子",也有利于从根本上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案例七
被告人黄某风"行业内鬼"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被告人黄某风的犯罪行为致使众多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传播,被泄露的个人信息存在再次被非法买卖或传播的危险,且被泄露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存在随时被侵害的可能性,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被告人琚某中利用"在校大学生、毕业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银行卡、电话卡是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在校大学生及部分刚刚毕业求职的学生由于涉世未深,很容易被身边的犯罪分子盯上,被"兼职""低成本、高收入""赚钱快"等话术欺骗、引诱,卷入"帮信罪"的漩涡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