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孙宝国,男,汉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初中文化,长春市凯旋路钢材市场业主,住长春市。1997年8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5年3月2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11月6日刑满释放;2008年2月22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监视居住,4月30日被逮捕,2013年9月4日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万元。现在吉林省长春市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人孙宝东,男,汉族,1975年1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初中文化,长春市凯旋路钢材市场业主,住长春市。1997年8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8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2013年9月4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人孙宝民,男,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初中文化,长春市凯旋路钢材市场业主,住长春市。2007年9月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08年2月22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2013年9月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现已刑满释放。
辩护人郭然,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曲海文,男,汉族,1983年12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公主岭市。2005年8月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8年4月20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2013年9月4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现在吉林省长春市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人周艳圣,绰号"周老六"、"小六子",男,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2005年3月2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6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08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2013年9月4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5万元。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人周艳秋,绰号"周老五",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2005年3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05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08年6月5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4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现暂予监外执行。
法定代理人周凤廷,男,汉族,1948年2月22日出生,住长春市。
原审被告人孙福海,绰号"孙二",男,汉族,1969年8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小学文化,无职业,住九台市。2005年3月2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05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2013年9月4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现已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高威,男,汉族,1978年1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九台市。2005年3月2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2013年9月4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现已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邹作佰,曾用名邹健申,男,汉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2005年3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7月4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5月17日被逮捕,2013年9月4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已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梁广超,男,汉族,1977年1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九台市。2009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2012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刑罚已执行完毕。
原审被告人李士坤,男,汉族,1967年9月21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2005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8月28日被不起诉,200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2011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现已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孙立海,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公主岭市。2008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2011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已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孙明伟,男,汉族,1968年1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农安县。2008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2011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已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李仁河,曾用名李仁波,男,汉族,1973年5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初中文化,系长春市万盛达照明公司总经理,住长春市宽城区。2010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现已执行完毕。
原审被告人陶立新,女,汉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长春市。2010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2013年9月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万元。现已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孙桂英,女,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长春市。2009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12月23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9月4日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现缓刑考验期已满,刑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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