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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冬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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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冬冬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蚌埠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安徽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上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张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服务于社会和当事人,尽最大可能的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张律师在为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等方面有着较深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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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无罪辩护的条件

 1、事实

  司法活动的主要目的,就是查清事实,在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因此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基础,更是司法活动的主要任务。案件事实是由一系列的证据反映和 构成的。因此律师必须全面细致阅卷,对案件的证据和证明力了如指掌,对证据是否能证实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作系统的分析。这里就必须提到证据的证明标准问 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据必须要到达"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但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却一直未有明确统一的意见, 直至2010年7月1日 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证据的"确实充分"问题作出了明确的释 义。该规定特别提出了由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这两个具体认定"确实充分"的客观标准,对于实 践中审查认定证据具有重大意义。律师在审查案件证据时,应当以该证据规定为依据,考察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得出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正确意见。

  律师考察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应当考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或证据的主要方面,具体讲应当是以下方面的证据:犯罪事实是否发生;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及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后果;被告人是否具有身份犯的身份;被告人是否具有阻却违法事由;被告人是否有罪过;被 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上证据证明的事实基本就是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内容。如果证据不能证明犯罪构成所必须的事实,证据就不确实充分,案件事实也 就尚未查清。律师应当避免对一些对定罪没有影响的次要事实的纠缠,更不能因对一些次要事实的质疑而影响对整个案件的判断。因此从另一个角度讲,律师要对案 件的证据情况、由证据证明的事实情况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首先要对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有正确的了解和把握。


2、法律

  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律是对被告人行为和事实的适用和评判,程序法是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司法活动的主要目的之一的就是正确适用法律,使法律的公正性得以体现,因此法律是否正确适用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权威;方便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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