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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冬冬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蚌埠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安徽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上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张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服务于社会和当事人,尽最大可能的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张律师在为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等方面有着较深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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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无罪辩护的瓶颈

 前言: 现实当中,刑事案件的无罪辩护具有一定难度,因此十分考验刑事律师的专业功底以及独到的眼光。那么如何抓住无罪辩护的突破点呢?


一、抓指控最簿弱的环节( 抓住要害)

辩护的突破口一定是在指控最簿弱的环节。找到这个环节,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这就是辩护的取胜之道。无罪辩护更应精于此道。

射雕英雄传中的铜狮,虽然武功已经很高强,刀枪不入,但还是有练门,腹部就是软肋,江南七怪被他打得落花流水,但腹部被小郭靖用匕首一捅,就被搞掂了。弱小的郭靖打败了强大的铜尸,诀窍就在于打到了对铜尸最簿弱的环节。

刑事案件中,犯罪指控就象铜尸,武功高强,辩护人就象郭靖,要推翻指控,一定要找到小腹这样的练门。所以,辩护最重要的就是抓指控最簿弱的环节。我办理的一宗电信诈骗案,我是在侦查阶段介入的,向办案部门了解案情时,办案人员介绍,该犯罪嫌疑人通过拨号器拨打国际长途并在三秒内挂断的方式,造成电信运营商国际间结算损失,并因此获取第三方支付的报酬。我听了介绍后,第一反应就是这个案件不构成犯罪,我做过电信运营商多年的法律顾问,按电信运营商的规则,三秒内挂断,是不收取话费的。你自己承诺不收取话费,人家拨打了,三秒内挂断了,怎么又给你造成损失了呢?即便被告人利用了这个规则,损人利已,也只能说明规则有漏洞,说明电信运营商的规则需要修改,而不是将责任转驾,甚至视为犯罪予以打击。在确认了这一事实后,我马上就向办案部门提出该犯罪嫌疑人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核心辩点就是三秒之内挂断不收费的规则。这个辩护观点抓住指控最簿弱的环节,是无法回避的,这个案件最终在检察阶段作不起诉处理。


二、下笨功夫


钱钟书满腹经纶,学问博大精深。但总结其取得的成就,后人仍用了"最聪明的人下最笨的功夫"这样的论断。钱钟书何等聪明,一目十行,过目成诵,尚且要下笨功夫。唐僧西天取经要历经九九八十一难才能取到真经,这些都说明下笨功夫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辩护人要想在控方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筑起的城墙上找到一个缺口,功夫不下到,谈何容易?

到法院阅卷时,不能只做摘抄,应当复印全部卷宗,带回来慢慢研究。如偶尔一页纸没复印好,或则没复印全应当再去阅卷。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全面掌握控方的证据体系和案件办理情况,怎么来找辩护的突破口?所以,也不怪有的律师作无罪辩护只不过是自说自话而已,说不到点上,自然不可能被采纳。

对指控全面分析论证是寻找辩护突破口的基本方法,必须下笨功夫。否则,即使有天生丽质的无罪案件,也不可能把握住无罪辩护的机会。所谓下笨功夫,就是在分析论证上要象做数学题一样深入细致,逻辑严密,环环相扣,涵盖所有关键点。一个案件的分析论证一般应包括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程序四个方面。

虽然下笨功夫,关注小细节,但着眼点却要大,要找那些动摇指控根基的问题,才能达到"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的效果。比如案件事实问题。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是认定犯罪的基础,但有的辩护人对事实问题喜欢眉毛胡子一把抓,恨不得把起诉书的错别字都列出来。其实,作为辩护人,应对事实不清作出区分,细致不是要纠缠于鸡毛蒜皮,细枝末节,而是为了找出大问题!有的事实不清对案件的定性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对于这些事实不清的部分,不要去浪废时间。但有的事实不清,则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辩护人要把握的是那些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我最近办理了一个刀下留人的案件,一审被告人被以非法制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二审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二审判决下来后,我去会见当事人,看见他的重刑脚镣被去除了,一身轻松。作为辩护人,还是很有成就感。这个案件是一起毒品案,我辩护的被告人是第一被告,被指控参加两宗制造贩卖行为,共计制造贩卖毒品氯胺酮达800多公斤,数量特别巨大,而且之前曾两次抢劫,两次被判刑,是累犯,有从重情节。这样的被告人,在法官眼中基本上是杀无赦的对象。这个案件为什么能够取得发回重审的效果?关键就在于辩护人的深入和细致,从而注意到了一个称不留神就可能被忽略的细节,该名被告人交待,台湾人向他购买毒品时,出的价太低,于是他说这个价太低买不到,但如果自己制造还可以,台湾人同意了他的提议,所以,先后预付了300万元给他。就从这里,我找到了这个案件的突破口。找到了辩护的方向,既然这个台湾人明知道制造且同意,那就有共同制造的犯罪故意,就是共同制造,那么这个案件的定性就应该是共同制造,而不是制造、贩卖。如果在一般的毒品案件中,区分制造与贩卖的意义其实是不大的,但在我这个案件中,意义就非常重大,直接关系到对我这名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因为,如果是制造贩卖,无论是在制造与贩卖中,我这名当事人的罪行都是最重的。如果收的是300万元购买毒品的预付款,这预付款就成了他制造毒品的出资,他的出资就是最多的。而在贩卖行为中,洽谈与200多公斤的交货都是他一个人完成,他的作用也是最大的。所以,综合两宗犯罪,他出资最大,作用最大。但如果他与台湾人的关系不是贩卖关系,而是共同制造关系,则他收到的预付款就还是台湾人的,是台湾人出资最多,另两名同伙均有50万、20万的出资,他没有出资,而纠集制毒师傅等也是另一名被告人实施的。这样,他只不过是起到了穿针引线的作用,他的作用就变得不是那么重要。虽然案件也还有其他的一些可辩之处,比如,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证据合法性等。但我把辩护的着力点放到了事实认定不清上,因为我认识到,就这个案件而言,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都不足以保命,案件的突破口就在于事实不清,在于因事实不清导致的对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错误认定,只有把这个点把握住了,才有刀下留人的可能性。所以,我的整个辩护方案都围绕这个突破口来设计。二审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以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重审。

所以,辩护人要找的事实不清,不是那些细枝末节,鸡毛蒜皮的事实不清,而是那些足以动摇根本的事实不清。

虽然是下笨功夫,也要讲究一些方法,这样才能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分析指控的证据是否充分的时候,换位法、分段分析法、对比分析法都是可用的工具。

第一是换位法。我们经常说证据链,就是刑事案件的证据应该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如果这条证据链不完整,中间有缺口,那证据就不充分。所以,辩护律师的任务是找出控方证据链条中间的缺口。这个缺口怎么找呢?我的方法是换位思考,让自己成为公诉人,来构建有罪的证据链,在构建的过程中,发现证据链存在的簿弱环节。然后,再围绕这一簿弱环节,找出证据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证据之间存在的各种矛盾,从而打开证据链的缺口。

第二是事实切分分析法。事实切分分析法一直是我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的方法,我在一些同行的分享中也发现不少同行也在用同样的方法,而且有的总结得很好。值得借鉴。

我经办的赖某某非法制造毒品案,就是一起成功的用事实切分分析法办理的证据辩的案件。被告人被控制造氯胺酮200公斤。如果指控成立,至少要判无期徒刑。起诉书指控我的当事人赖某某向另一被告人欧阳某某购买22个料头,并与同伙商议制造后,联系被告人李某找人加工,李某又联系制毒人员游某,由游某等人制造出200千克氯胺酮。这个案件我就是用事实切分分析法来分析论证的。

首先,将案件事实切分成几个小的待证事实, 1、赖某某向欧某某购买料头;2、赖某某与同伙商议共同制造毒品氯胺酮;3、之后联系李某某找人加工;4、李某某联系游某某,由游某某等人在制毒点制成毒品;5、赖某某安排人用车通过李某某将毒品运走。

待证事实切分后,在案卷材料中寻找能够证明上述每一事实的证据,看有无确实、充分并且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这五个事实。一旦哪一个待证事实的证据达不到充分确实的证明标准,这个事实就是一个辩点,然后利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4条第三款的证据采信规则求证(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后,展开合理怀疑,并求证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经对事实进行切分,对每一待证事实的证据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我发现指控证据链存在明显的簿弱环节,指控被告人赖某某联系另一被告人李某某制造毒品的证据,仅有赖某某和李某某两被告人的供述,而赖本人14次供述中仅有两次承认,其他12次均未承认,承认的两次没有录音录像,合法性存在问题,且称是被刑讯逼供的结果。我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否认指控,称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被所外提审,刑讯逼供的结果,且关于刑讯逼供的描述很细致,感觉真实可信。再有就是关键证据存在矛盾。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前后矛盾,先前的供述称是他自己的老板委托他加工,之后的供述又一口咬定是赖某某委托他加工毒品。而其他的相关证据均不能证实赖某某参与该次制造毒品。围绕这一簿弱环节,进一步研究证据,发现了更多的问题,证据之一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其虽供述曾卖了20个料头给被告人赖某,但其供述卖料头的时间为9月份,比制造料头的时间8月份晚了一个月。因而,从时间上否定了该20个料头被用来加工毒品的可能性。谈到这里,还是要再次强调下笨功夫的重要性,类似刚才说到的证据,如果在阅卷时功夫没下到,不够细致,不注重时间矛盾的细节,很可能被忽略,甚至将该证据作为有利于控方的证据来对待,正是由于对细节的重视,才发现时间上的矛盾,从而反而使该证据成为有利于辩方的一张王牌。要做到不忽略细节,事实切分分析法是一个很好的办法。证据之二,负责加工毒品的几名被告人的供述均证实加工料头的是李某某的老板。证据之三,运输料头前往加工及运输毒品的车辆与被告人赖某没有任何关系,来源不明。根据上述证据情况,我对该案作了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指出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是李某某的老板委托加工毒品,甚至是李某某自己委托加工毒品,而载赃陷害的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系列案件太多,侦查办案部门张冠李戴的可能性(合理怀疑并排除唯一性)。最终,辩护意见得到了采纳,一审判决认定赖某某委托加工的证据不足。

从司法实践来看,相比较而言,法官对证据的合法性的考虑会少一些,但对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会更加重视,只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毕竟这里面有一个错案风险,这是法官不能不考虑的。

第三,还可以用证据对比法。将某一事实有利证据与不利证据摘录制表,这样就很容易通过对比,发现证据之间的矛盾,以及指控证据存在的问题。

还应特别强调的是,在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分析时,要注意证据的不合法在法律上有四种区分,而且法律意义差别很大。不是哪一种不合法都会导致证据不被采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证据的不合法分为四类。第一类,非法证据;第二类,不得采信证据;第三类,允许补正解释的瑕疵证据;第四类,其他轻微违法证据。比如,刑讯逼供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应该录音录像没有录音录像取得的被告人供述是非法证据,要通过排非程序排除。证人没有签名的证人证言,是不得采信证据,直接质证排除。无搜查证搜查的证据,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明了这四种不合法的区别,你就知道自己提出的不合法是可能导致该证据被排除

此外,下笨功夫还包括:

第一,在对犯罪构成进行分析时,要注意紧扣犯罪构成要件。有的人分析时喜欢发挥,按自己的理解,个人觉得不妥,律师的分析应紧扣犯罪构成要件,点到点,这样才有利于发现问题。

第二,相关的法律法规一定要收集齐全,而且要准确。所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这个准绳出了问题,论证结果的准确性就无法保证了。我们曾经有过新法规没有及时关注到,论证出现偏差的教训,后幸好及时发现,纠正了。

第三,细节,词义或法律概念一定要弄清,细节决定成败,一个小的疏忽可能就会导致一个可以辩护得很漂亮的案件失之交臂。


三、也要有一些巧办法


在笨功夫下足的同时,也要找些巧办法,通过借脑的方式汲取他人智慧,就是打开思路,打开脑洞的巧办法。

(一)向法官借脑

关注判例能够让我们知道哪些辩护观点在实践中是行之有效的,避免自说自话。而且辩护观点后有判例支撑,尤其是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的判例支撑,得到法官采纳的机率是很高的。所以,我在寻找辩护观点时,很注重类似判例的收集,事实证明,效果不错。如我办理的戴某某非法制造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处死刑,二审发回重审,这个结果可以说完全在我的预料之中,这个案件是家属先打听到消息说已发回重审,问我这个消息是否准确,我当时虽然还没有拿到裁定,但我肯定地告诉他,这个消息应该是准确的。为什么有这样的自信,因为发回重审是我辩护观点的一个重要观点,而这个观点有最高法的指导判例作支撑。

(二)向检察官借脑

包括:第一,从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中寻找突破口。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其实是很有料的,如果辩护人有心,可以在其中发现很多辩护可用的"干货"。第二,从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的差异中寻找突破口。有的案件中,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的定性、事实认定等方面会出现差异,出现差异说明侦查、起诉部门对案件的定性或事实的认定认识不一致,为什么会出现不一致,至少说明有争议。这种前后不一甚至还会影响证据的收集。因为不同罪名对证据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这种不一致很有可能就是我们辩护的突破口。

(三)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辩解中寻找突破口。律师虽然作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但有的时候还是会对其另眼相看,对他们的自我辩解意见不够重视,过分相信我们自己看到的卷宗材料,过份相信办案机关证据中显示出的"事实"。实际上,被告人作为事件的亲历者,他们的辩解意见是很重要的。有的案件,被告人辩解意见可以让我们看到一个更完整的事实,从而找到辩护思路,有的被告人辩解意见,比我们单纯地讲法更有说服力。所以,关注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也是找到辩护方向的一条重要途径。

(四)向同行借脑。

包括:第一,从其他律师同类案件的辩护观点中来寻找突破口。第二,从与同行的讨论、争辩中激发灵感,从而找到突破口。第三,用模拟法庭的方法找突破口。

(五)向专家借脑。

很多知名的律师都很善于借脑。朱明勇律师就是一个很善于借脑的律师。他的辩护处女作完成得那么漂亮,就在于他善于向专家借脑。通过医学专家弄清了法医鉴定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如"创伤"与"表皮擦伤"之间的区别,"眼睑"与"眼眦"的区别等,从而推翻了一起故意伤害的指控,还被告人清白。


四、态度很重要


笨功夫也好,巧办法也罢,都敌不过一个良好的态度。态度决定一切。在寻找辩护突破口,尤其是无罪辩护的突破的过程中,我感到有三种态度是很重要的:敢、定、精

(一)敢

敢于想无罪辩护,敢于追求无罪辩护,敢于做无罪辩护。关于无罪辩护,有的专家学者建议,律师不要轻易作无罪辩护,认为无罪辩护的效果不好。有的法官对律师作无罪辩护持一种不太认可的态度,认为律师动不动就作无罪辩护。我们的不少律师同行对无罪辩护也视为畏途,十分谨慎。其实,对无罪辩护持谨慎的态度没错,但凡事都是辩证的,无罪辩护要谨慎,但不轻易作无罪辩护,不等于不做无罪辩护。如果经过严密的分析论证,的确是无罪案件,而且各方面考量也适合作无罪辩护,我认为还是应该坚决作无罪辩护,否则,就是失职,就会留下缺憾。呼格吉勒图案律师作的就是有罪罪轻的辩护,这对律师而言,是多大的遗憾!用遗憾这个词都太轻了!

有过民事诉讼经验的律师都会有一个感受,作被告的代理人比做原告的代理人容易。因为作为原告,他需要考虑的东西很多,管辖、主体、诉讼请求、法律关系、事实、证据、程序,少一个都不行,少一个都可能会出问题,都可能败诉。而被告代理人相对容易,只要从原告的起诉中找到一个致命的突破口,就足以让原告败诉。

在每年大量的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诉求被驳回的不在少数。在刑事案件中,这就相当于无罪判决了。你说原告起诉的时候,他没有做准备吗?或者说他所作的准备一定不如刑事案件中侦查办案部门的准备工作充分吗?可能会有这样的一些成分,但未必全都是。不过有一点肯定不同的是,民事案件中,法官的裁判相对会更超脱一些。没有刑事审判中这么多顾忌,或这么多先入为主。

其实,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是一个认识客观事物的过程,受客观条件的局限,受主观认识水平的限制,或则受私利的驱使,这种认识都可能会出现偏差,甚至是罪与非罪的偏差。所以,律师作无罪辩护,是有客观基础的。律师对此要有充分的自信和认识。否则,就会视无罪辩护为畏途,不敢想,不敢追求,不敢做,从而坐失良机。

(二)定

要有定力,不要受别人的影响,更不要被起诉书或起诉意见牵着鼻子走,要有自己的独立见解。

律师在承办案件的时候,会收到来自各方面的案件信息,包括之前的辩护律师对案件的分析,以及家属打听到的来自办案部门的一些权威的意见。有的说得很肯定,好象不容置疑。对这些意见,律师可以作为一个参考,但切忌人云亦云,受其影响,一定要有自己独立的见解,而独立的见解来源于对案件认真的研究和分析。某企业家涉嫌危险物品肇事案是我办理的一宗成功的无罪辩护案件,这个案件找到我的时候,案件已经到了法院,离开庭只剩下三天时间。据当事人多方打听,各方面传来的内部消息,这个案件是凶多吉少,说肯定要判,轻重而已。当事人之前请的律师对案件的预测也不乐观。但我们没有受这些消息的影响,和团队同事一起,彻夜对这个案件的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最后得出结论,起诉的罪名不成立,当事人不构成犯罪。考虑到案件如果在法院审判,法院判决无罪的压力会比较大,所以,我们采取两步走的策略,第一步是向法院和检察院同时提出法律意见书,指出案件存在的问题,说服检察院撤回重新审查起诉。第二步是在检察院撤回重新审查起诉后,再提出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最后,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撤回重新审查起诉,并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事实证明,如果辩护人的意见确实提得到位,办案部门还是会予以重视,所谓盖棺论定的一些东西也不是不可能改变的。在其他案件中,也经常会发生类似的问题。所以,辩护律师切忌人云亦云,要有自己独立的见解。

那么,这种独立的判断来源于哪里呢?来源于你深厚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理论功底,来源于你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三)精

"精益求精",对辩护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追求极致,不容许留遗憾。

日本经营之神稻盛和夫说过,"当你把一个个产品完全当作自己的孩子,满怀爱,细心观察时,必然就会获得如何解决问题、如何提高制成率的启示",以我自己的体会,我认为这是同样适用于刑事辩护的金玉良言。如果你把自己承办的每宗案件都当作自己的作品,精益求精,追求极致的时候,你就一定会提高自己的办案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就会对案件有种不甘心,就会对案件如琢如磨,如切如磋,反复推敲,研究深了,你就会看到别人看不到的问题,找到别人忽略的破绽,突破口自然就灵光一现,闪现在眼前。

我近期办了一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成功无罪辩护案该案涉嫌两宗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实,第二宗又涉及到三个犯罪事实,实际上总共涉及四个犯罪事实。与此同时,还涉及到假冒商标与近似商标、假冒公司名称等重要概念的区别,涉及到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与销售伪劣产品的区别,涉及到销售未遂的构罪标准的把握等复杂问题。而且这个案件还是检察院的自侦案件,自己否定自己,一般来说是很不容易的。面对这样的案件,如果律师对辩护的要求和标准不高,就很可能忽略案件的定性问题,转而作有罪的罪轻辩护。果真如此,对当事人,其结果那就是天壤之别了!但正是由于我精益求精,追求极致的办案态度,我没有轻易放弃。

这个案件经我反复琢磨,一个细节一个细节抠,最后,还真有新发现。其中有两个比较值得回味的细节。一个是细节是被告人担任负责人的支队在查获一批假冒插座,并认定已达追究刑事责任标准,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办理,后被告人受朋友的请托,找到承办案件的某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协商,该办案部门将此案交回给工商部门处理,被告人遂后对该案作了罚没处理。不琢磨,这样的案件事实也没啥问题,但仔细琢磨,就发现问题了,已经移交后,办案部门就是公安机关了,如何处理是公安机关决定?所以,移交程序已经完成,工商部门及相关办案人员客观上已经不可能再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不符合"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客观要件,至于将案件交回工商部门办理是移交程序完成后,作为办案部门的公安机关做出的决定,如果有问题,那首先也应该是公安机关的问题,这个突破,对于全案突破,是个关键。胡适曾说过, "做人要在有疑处不疑,做学问要在不疑处起疑。"刑事辩护和做学问如出一辙,都需要有否定的勇气,有敢于质疑的精神,如果只是一谓认同,就失去了"辩"的价值和意义。

另一个细节是第二宗指控,该支队查扣了一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线电缆,事后,货主与被告人联系表示愿意买回该批电线电缆,为了完成支队的罚没任务,也为了帮助前一宗案件的请托人,被告人对该查扣物品作了罚没处理,没有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宗案件经研究,很快发现侵犯注册商标案中包括两宗注册商标"金龙羽"和"广洋",其中所谓的侵犯"金龙羽"注册商标其实不是侵犯注册商标,只是在电线电缆上标注由"金龙羽电缆集团监制"字样,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谓侵犯"广洋"商标的行为只是构成近似商标,不是相同的商标,也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还有部分的不合格的电线电缆价值人民币51008元,确已经超过了刑法规定的5万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理应移送。这个点其实很容易被忽略,但经仔细研读两高的司法解释,发现这里面还有一个"未销售"的特别处理规定,即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定罪处罚",也就是说,根据该规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金额至少要达到15万元以上才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而本案中,不合格电线电缆价值是现场查获,还未销售。也就是说,仅人民币51008元,远远达不到15万元的追究标准,就这样,经反复琢磨,一个看似铁案的案件,一一被突破。根据以上分析,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要求对该案作不起诉处理。经过慎重考虑,检察机关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这个案件共有四个突破口,任何一个突破口没有找准,这个案件都不可能得到无罪的结果。这个案件能够一一突破,取得不予起诉的效果,没有一种精益求精,追求极致的辩护态度和精神,这样的结果不容易达到。无罪辩护的过程,很多时候是"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功夫下到,就可能会有意外收获。

所以,寻找无罪辩护的突破口,态度很重要。


五、火力要猛。


"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即便是找到了辩点,找到了辩护的突破口,如果辩护的力度不够,辩护效果可能也还是会打折扣。辩护如同作战,也要有致胜的策略。毛泽东主席总结的致胜法宝 ——"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在找到辩点后,积蓄足够的火力来打击,来突破很重要。比如刚才提到的赖某制造毒品案,在联系李某制造毒品证据不足的突破口选定后,综合应用非法证据排除、原料购买的时间矛盾,李某自身供述前后矛盾,其他被告人供述与指控事实互相矛盾,不能排除唯一性,具有合理怀疑等,最终达到认定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的辩护目的。再如,在电信诈骗案,除了提交法律分析意见书外,进一步加强证据的力量,专门调取了电信运营商关于三秒之内挂断不收费的证据,从而促使案件最终获不起诉处理。

六、不为无罪而无罪


当事人委托我们,不是为了看我们作秀,最终的目的还是要解决问题。所以,辩护的有效性是我们每一位辩护人在确定辩护方案时都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我们要有无罪的追求,但真正提出无罪观点还是应反复斟酌,综合考虑政治、社会、案件等案件内外因素,在充分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做无罪辩护。

我承办的一起走私案,被告人是一名香港两地车司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受托为一家在大陆的来料加工工厂运送保税货物时,没有按照规定在工厂卸货,而是将货物按委托人的要求卸在其他地点。在案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主观上有帮助走私的故意,也没有查到保税货物必须运送到工厂的规定,该厂客观上也存在发外加工的情况。本拟作无罪辩护,但经反复斟酌,我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拟制罪名,符合多次为同一走私人运输货物,以走私共犯论处的规定,作无罪辩护的法律依据还是不够充分。最后,我决定从判例中来找答案,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搜寻了无数份走私案件的判例后,终于找到一份上级法院的判例,极其相似的情况,法院认定司机属于从犯,减轻处罚,而且是减轻按照下一档法定刑的最低刑量刑,所以在反复斟酌后,我决定作罪轻辩护,同时在开庭前就向承办法官提交了上级法院的判例,并初步提出了我的意见,即量刑应当减轻按下一档法定刑的最低刑辩护。按照辩护策略,当事人也当庭认罪,态度非常诚恳,法定刑三年至十年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除去此前关押的时间,再有几个月就可释放,当事人很满意。而同案中,有的律师作的是无罪辩护,效果并不理想,有的被告人虽然请了辩护律师,但是在取保期间脱逃,没有归案。我想这两种情况都在于律师对案件的研究不到位,对案件的结果没有作出科学的预测,所以,在辩护方案以及对策的选择上,出现了偏差。这个案件最终的辩护方案我认为还是很成功的,如果不是用这样的辩护方案,这个案件最终应该还是会被认定有罪,而且不会有这么轻的一个判决结果。所以,对一个案件是否作无罪辩护,应在严密的论证后,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才能达到最有效的结果。

再有,案外因素。如有的案件,原告控告或相关部门追究责任的时候,实际已经是有所考虑,对被告人的很多问题已经没有追究,只是给点小教训而已。对这样的案件,是否作无罪辩护就要非常慎重,否则效果适得其反。

所谓"功夫在诗外"其实,辩护突破口的寻找固然有方法、有技巧,但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辩护经验以及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精品的态度才是找到案件突破口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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