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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冬冬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蚌埠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安徽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上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张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服务于社会和当事人,尽最大可能的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张律师在为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等方面有着较深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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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债务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陈兴良《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1655页:根据一段时间以来司法实践的情况,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地方进一步提出行政司法机关对于催收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常存在认识不一致,特别是对于能否适用寻衅滋事罪,在实践中常存在疑虑,有的地方也存在一概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适用泛化问题,因此建议在刑法上对以暴力,软暴力等方式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做统一性规定。

第1657页:需要注意的是关于"非法债务"的认定。实践中有的债务是受害人通过签订虚假的借款协议"自愿"对财产性利益予以让与、抵押、交付、承兑的,在形式上构成意思自治的合法行为;有的借助诉讼、仲裁、公正等手段确认"债务",伪装成有法律背书、认可的债务;有的通过"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扣除或者收取额外费用。这些行为基本上是以所谓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实质认源于"高利放贷等"非法行为,在性质上应认定为由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需要结合相关证据,准确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


周光权《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理解与适用》:行为人催收的对象是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这里的"等非法债务"可以包括赌债等存在"事实债务"的情形,但非法债务的范围不能扩展过宽,尤其是权利根据不明确或者事实上无权利可以主张时,对其非法讨债行为不能适用本罪。

本罪和寻衅滋事罪之间是对立关系,为了催收非法债务而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以及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即便其行为性质属于索要债务场合实施的强拿硬要行为,也是事出有因,而不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起哄捣乱、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的,不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只能以本罪论处。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催收非法债务罪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

三十四、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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