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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冬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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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冬冬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蚌埠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安徽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上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张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服务于社会和当事人,尽最大可能的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张律师在为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等方面有着较深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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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公款再审改判无罪案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男,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博士研究生文化,原系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9年3月30日,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因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原判认定张文中、张伟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在收购国旅总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给予赵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属于情节严重,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物美集团在收购粤财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向李某3公司支付500万元系被索要,且不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亦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物美集团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张文中作为物美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亦不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原判认定物美集团及张文中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原判认定张文中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典型意义

张文中再审案件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大背景下最高法院依法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第一案,为纠正涉产权和涉民营企业冤错案件、落实产权司法保护树立了典范和标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利益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核心内容。张文中案被依法改判,贯彻落实了党中央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政策,体现了人民法院纠正冤错案件的决心和坚持,体现了罪刑法定等法治原则,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担当精神,对于稳定民营企业家预期,保障民营企业家安心干事创业,具有重大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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